2018全国两会心澄法师提案:关于依法治理佛教商业化

来源:大菩文化发布时间:2018-03-08

全国政协委员、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、江苏省佛教协会会长心澄法师(摄影:王光华)


心澄法师提案:关于依法治理佛教商业化(摄影:王光华)


大菩文化北京讯 3月3日至3月20日,全国两会于北京隆重召开。全国政协委员、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、江苏省佛教协会会长心澄法师出席两会,代表佛教界向两会提案。以下为提案全文:


心澄法师提案:关于依法治理佛教商业化


合法的经济收入是寺院建设、维护、弘法、安僧等活动的物质基础,是庄严道场、利乐有情、服务社会的基本前提。在中国经济社会大发展的背景下,佛教寺院自养的经济基础正面临着有史以来的全新挑战。一方面,佛教教义教规要求僧团“少欲知足”以成就道业;另一方面,在社会经济文化全面发展的社会大潮中,“寺院经济”正处于“被商业化”的危险之中。


新修订的《宗教事务条例》今年2月1日正式实施。佛教去商业化成为佛教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。去商业化除了佛教自身积极作为,加强教风建设,营造正信正行、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,更需要各级政府大力支持。


一、佛教商业化存在主要问题:


1、部分寺院是通过招商引资建设的


前几年,为了加快经济发展,招商引资一直是各地政府的重点工作之一。如徐州艾山九龙沟风景区铁佛寺、苏州昆山周庄全福寺、溧阳太公山龙兴寺、宿迁菩提寺、沭阳圆觉禅林、金湖大佛寺等寺院,就是当地通过招商引资建设的,寺院建成后,长期由投资方经营管理,寺院的僧人由投资方负责物色选派,寺院的收入归投资方所有。这部分寺院为了尽快获得经济利益,往往会通过采取诱导游客、信众的行为达到敛财目的。


2、部分寺院是为了旅游观光建设的,信众进寺需购门票


近年来,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,旅游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,一些地方看到佛教资源在旅游业的重要作用,在建设旅游风景区时,将寺院作为重点项目来建设,主要是带动旅游业发展的需要,由当地协调企业或公司出资建设寺院,寺院建成后由景区负责收取门票。僧团队伍由相关部门主导挑选,僧人自筹自养困难重重,信徒进寺院参加佛教活动需要购买高额门票,阻碍了信众正常的信仰需求和宗教生活。


3、部分寺院周围出售高香,影响佛教场所清静庄严


佛教自古就有珍爱自然、保护环境的优良传统,但一些信众和游客由于对佛教常识、佛教礼仪缺乏足够了解,简单认为香越高越好、越粗越好、越大越好,热衷于烧高香、烧头香。一些旅游景区、景区管委会为迎合这部分人的喜好和追求利益最大化,允许在景区附近或寺院周围的香烛摊点出售高香、大香,有的香烛摊主或导游人员诱导甚至强拉信众和游客花高价烧高香,严重污染了寺院环境,损害了教职人员的身体健康,也给寺院的消防安全带来隐患。自2015年起,各大寺院推行文明敬香,寺院提供免费三支香用以供佛。但很多寺院门口摊贩、商铺,仍然大肆出售高香谋取利益,烧高香、大香问题仍未彻底解决。


二、相关治理法规依据


1、治理寺院被承包法规


新修订的《宗教事务条例》第五十三条规定: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,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、使用权,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。禁止投资、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,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。”


2017年11月,国宗局等十二部委联合下发《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》明确规定:“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必须坚持非营利性质。严禁商业资本介入佛教道教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投资或承包经营佛教道教活动场所,不得以“股份制”“中外合资”“租赁承包”“分红提成”等方式对佛教道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并获取经济收益,禁止将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或进行资本运作。”


2、厘清宗教活动场所与景区之间的关系的法规


信众进入寺院、道观之前,景区强制收取门票的现象,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信众的的宗教需求。景区内私自设立功德箱等借教敛财问题,在新《条例》中均有明确说明,如:第三十四条规定,景区内有宗教活动场所的,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、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景区管理组织及园林、林业、文物、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,维护宗教活动场所、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,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。


《意见》中明确规定了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假借佛教道教名义开展活动、谋取利益……以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,不得利用佛教道教活动场所收取高价门票……严禁假冒或雇佣假冒佛教道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、骗取钱财。”


3、制止乱烧香、乱放生行为的法规


《意见》中明确“禁止佛教道教教职人员和旅游从业人员等以任何名义诱导、胁迫游客和信教群众烧高香、抽签卜卦,炒作售卖‘头香头钟。以及非宗教活动场所、非宗教团体、非宗教院校和个人设立的互联网宗教信息平台不得组织宗教活动,不得开展网上烧香网上礼佛敬佛、网上功德箱募款和售卖佛教道教衍生商品等活动,不得接受宗教性捐赠”。


三、建议:


1、建议深入学习宣传《宗教事务条例》,增强法治思维


组织对新修订《宗教事务条例》、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宗局等十二部委联合下发《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》等文件精神的深入学习。深入学习党委政府的相关政策法规。正确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,做到尊法、学法、守法、用法。以《条例》和《意见》为重点,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,引导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,增强国家意识、法律意识、公民意识。


2、建议加强对地方领导进行相关宗教政策和宗教法规的培训


建议组织部门对地方主要领导进行相关宗教政策和宗教法规的培训,使他们全面理解和贯彻党的宗教政策,纠正“宗教搭台、经济唱戏、地方扬名”的认识,不得以任何理由支持、参与乱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和借教敛财的行为,违者要追究责任,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和组织处理,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,坚决制止打着宗教文化旗号借教敛财、以教牟利的商业行为。


3、建议对被公司或行政村、个人经营的寺观限期整改


在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下,由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与有关公司、行政村或个人进行商谈,向其宣传解释《宗教事务条例》等宗教政策法规,指出其行为严重违反宗教法规,损害佛教界形象,侵害信众合法权益。要求公司、行政村或个人限期将寺院的使用权和管理权交给佛教团体。至于补偿资金等问题可在双方充分协商和有关部门合理评估后,由场所逐年给予一定补偿。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,整改不到位,将依法由登记机关撤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。


对于有寺院的景区要坚决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的要求,对持有皈依证的信徒给予免价,不得因门票问题阻碍寺院的发展和佛教法场所功能的发挥。


4、建议积极引导信教文明敬香、科学放生


(1)佛教场所广泛开展文明进香活动,使文明进香、建设生态寺观观念深入人心。各地寺庙通过发放宣传材料、开设宣传专栏、专人现场讲解等方式,做好信众和游客的文明进香的教育引导工作。


(2)请公安部门牵头,对寺观周围香烛摊点进行联合治理。加强对违法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,坚决打击各种形式的“借教敛财”行为,由工商、质检部门抓好市场准入,规范香烛经营,查处假冒伪劣产品,由旅游部门加强对旅游企业和导游人员的管理,杜绝欺诈诱导行为。


(3)通过讲经说法,科学引导信教群众,以及香客,掌握佛教的义理,自觉做到文明敬香。对于放生问题,要求各寺院通过讲开示、印送相关书籍、张贴公告等多种形式,告知信教群众科学放生的方法。指导信教群众科学放生,科学护生。通过提倡护生和素食的方式,引导信教群众误入盲目放生歧途,从而防止不法之徒从中谋取黑色利益。


5、建议规范佛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


认真查找佛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不健全、财务管理不规范的问题,列出问题清单,提出整改意见,制定整改措施,主动进行整改,直面问题,如实报告,不回避、不遮掩,不避重就轻。依据戒律制度严格进行布萨,完善寺院管理制度,积极抵制和治理商业化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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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妙文 责任编辑:李蕴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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