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修订《宗教事务条例》释义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

来源:微言宗教发布时间:2018-01-25

新修订《宗教事务条例》释义


    大菩文化佛讯 第七十二条: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,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、规划、建设、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,限期拆除,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。


    投资、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,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、规划、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,并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,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

    本条是关于违法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行为的处罚规定。


    本条例第三十条对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主体、地点和申请程序作出明确规定。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类:一是宗教团体、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;二是宗教团体、寺观教堂未经审批同意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;三是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修建在寺观教堂外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,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、规划、建设、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,限期拆除,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。


    本条例第五十三条,明确禁止投资、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,发生此种情况的,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、规划、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,并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,即由宗教事务部门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,由民政部门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登记证书,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



编辑:妙文 责任编辑:李蕴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