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25年6月30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十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)
第一条 为规范南传佛教教职人员僧阶,保障南传佛教健康传承,根据《宗教事务条例》《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》和《中国佛教协会章程》等有关规定及南传佛教教义教规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南传佛教教职人员僧阶分为:比库、希提、萨米、祜巴、松列、松列尚卡拉扎。
第三条 南传佛教教职人员僧阶评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爱国爱教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拥护社会主义制度,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,维护国家统一、民族团结、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,坚持佛教中国化方向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;
(二)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,积极引导信教群众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;
(三)热爱佛教事业,信仰纯正,品行良好;。
(四)身心健康,六根具足。
(五)无婚姻关系。
第四条 评定僧阶除需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,按僧阶不同还应相应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比库,通过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佛教协会认定且已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,取得《佛教教职人员证》的南传佛教教职人员;
(二)希提,取得《佛教教职人员证》,受比库戒10腊(瓦萨)以上,年龄在30岁以上;戒律严明,具有较高的佛教学识,在信教群众中有一定威信;具有管理寺院和本寺僧团的基本能力;
(三)萨米,取得《佛教教职人员证》,受比库戒15腊(瓦萨)以上,年龄在35岁以上;戒律严明,在南传佛教院校接受过培训,有较高的佛教学识;能管理好本寺僧团,能引导信教群众过好宗教生活;
(四)祜巴,取得《佛教教职人员证》,受比库戒20腊(瓦萨)以上,年龄在40岁以上,戒律严明,在南传佛教院校受过正规教育,有较高的佛教造诣和较强的教务管理能力;
(五)松列、松列尚卡拉扎,取得《佛教教职人员证》,受比库戒40腊(瓦萨)以上,具有中等以上南传佛教院校学历或具有同等南传佛学水平,有深厚的佛教造诣及献身佛教事业的精神,品德高尚,在信教群众中有较高威望。佛教造诣很深、持戒严谨、信教群众特别需要的,戒腊标准可适当放宽。
第五条 南传佛教教职人员僧阶评定程序:
(一)比库人选,按照《南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》规定的程序取得《佛教教职人员证》的教职人员,视为已获得比库僧阶;
(二)希提、萨米人选,由本人所在地县(市、区)佛教协会提出,经州(设区的市)佛教协会考核及评定。其中,本人在州(设区的市)佛教协会任职,由该佛教协会提出并评定;
(三)祜巴人选,由本人所在地县(市、区)佛教协会提出,经州(设区的市)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佛教协会评定。其中,如本人在州(设区的市)佛教协会任职,由该佛教协会提出,报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佛教协会评定;如本人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佛教协会任职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佛教协会提出并评定;
(四)松列、松列尚卡拉扎人选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佛教协会提出,报中国佛教协会评定。
第六条 南传佛教教职人员评定后,应按照《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》,报对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,由评定单位颁发相应僧阶的荣誉证书。
第七条 南传佛教教职人员一旦被取消教职人员资格,所授予的僧阶同时被取消。
第八条 南传佛教教职人员若因各种原因还俗,后又重新出家者,根据年龄情况受沙弥戒或比库戒,比库戒腊(瓦萨)不可延续,需重新计算,可晋升僧阶。原则上,仅可晋升至萨米。
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佛教协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